安徽省水路运输规定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于2017年5月27日在安徽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上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一,规。范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发展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要遵循市场主导政府的指导、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高。效;、安全!、绿色、智能的水路运输系统。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路运输,把水路运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水路运输。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商业培训,对其成员的商业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
第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和制定水路运输和发展计划。城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遵守省级水路运输发展规划!。
水路运输与发展;规划应与渠道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联系起来,促进航道,港口船舶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考虑水路运输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航道规划,提高主干道的航运能力。促进长江、淮河、新安河等流域干线跨流域联动。的发展,促;进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口地区的高水平航道网络建设。
第十条与水路相关的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防洪供水外。由于工程建设、,通;航条件,不得减少。
与航道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项目,对通航条件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交通道管理部门审查。除国务院运输部门审查的施工项目外,省级航道管理部门还审查了四级以、上、航道的施工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城市负责水路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船闸等航行楼宇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地城市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不得拒绝船舶通行。
在发生交通。堵塞或可能发生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如船舶通行情况,如船闸,应、服从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港;口岸线资源的发展和改革,优化港口布局。促进港口公共资源的共享。
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码头和公共锚地的建设,、优化码头泊位结构,引导码头,技术升级。促进专业集约化大规模现代港区建设。
新码、头的建设,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当船只抵达港口时,应优先使用岸电。
港口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提高含油、污水、化学;物质清洗等的接收和处理能力和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方便水路运输经营者及收货人办理船舶或货物进出港口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水路运输及相关经营者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信息,水平,提供物流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路运输;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促!进水路运输与相关产业的一体化。加强跨区域合作,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优势补充。
引导;优势产业项目在长江沿岸形成、产业集中度,与港口布局相协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靠长江、淮河、等主要航道,加强各种交通模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促进与机场铁路车站开发区物流公园相连的!道路铁路管道和港口航道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靠水运优势,鼓励集装;箱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财政补贴和其他措施,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更新。和改造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需要事先报废的人,应当,赔偿船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路运输专业人员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靠水、路、运,输优势,促进水路运输金融保险船舶租赁等业务。促进现代水路运输服务的发展。
21个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水路运输能力的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建立水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能力的供求信息。
第22条水路客运量超过12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24条申请从事省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向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授权。的决定。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水路运输业务许可证,并向申请人发放运营证书。向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发放船舶管理业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
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货船运输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依法继续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应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原许可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继续!;逾期不作决定的,应视为继续。
前者应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终止操作,并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退还营业执照。
第26条、从事船舶代理航道客运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城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申请表、企业法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保持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船舶,应当携带船舶作业文件,但;从事省级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作业文件,除其作业现场公布外。
第28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条件的合格船员,确保船舶安!全可靠。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船舶批准的运载定额或载重运载乘客和货物,不得超载或使用货船运载乘客。
第29条船舶应在批准的航区内航行、,以确保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船舶安全航;速应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航道状况和周、围环境确定。
第30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强设备维护,改善运行管理,保护船舶在水,中停泊的环境。废物污!染物不得,违反规、定。
第31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经理和安全设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或者获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并、确保其在运营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32条水路客运经营者应为乘客提供文明和标准的服务。不得对已经包括在票价中的服务项目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向乘客、增加收费。
第33条水路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获得危险货物适当证书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当证书和相!应的培训证书。根据规定的安全技术、规格进行分配和运输,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托运人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货物的性质,也不应在普通货物中携带危险货物。
第34条水路运输辅助经营者不得不香港黄大仙黄大仙网站为不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他们必须被委托强迫经营。不得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从事商业活动。
第35条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水路运输监督管理机制,对无证经!营等危害水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水路运输安全有序。
事故发生后,如水路运输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路运输安全紧急情况的应急计划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情况的影响。
36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客轮运输的指导。支持、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人员的培训设施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37个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对!水路运输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操作许可证的安全管理和与操作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38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39条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宣传制度。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下痕迹,并依法向公众披露行政执法信息。
40多个;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报、告制度,公布投诉邮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及时接受公众投诉,和报告。属于本机构权威!范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不属于本机构权威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检察官。
第41条城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经营者的完整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雇员的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违章经营者,定期向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纪律结果及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4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45条违反本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律经营许可条件。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顿和改革;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合格的,由原有许可机关取消经营许可证。
第46条违反本条例、的第34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经营者为不具备运输资格或超出运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每年累计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48条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非帆船水域从事水上餐饮娱乐活动。港口作业区锚地为旅客船员提供服务的反向运输船舶和拖船,,由住房、城乡建设、旅游、渔业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这项规定不适用。
第49条规定将于2017年8。月1日生效。“安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